附件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 言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是2016年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的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实行中高职一体化管理。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依托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布局,综合理工信息、建筑交通、教育艺术、商贸物流、文旅服务、农林科技、医药卫生等专业门类,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并重,立足兰州、服务甘肃、面向全国,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秉承“开放包容 勤业思行”的校训,大力弘扬“和合共济 守正创新”的校风、“仁爱博学 明理善导”的教风和“知行合一 德技并修”的学风,努力建设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综合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职业教育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明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推进依法办学,维护师生权益,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兰州现代职业学院(规范简称兰州现代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Lanzhou Modern Vocational College,缩略名为:LZMVC。学院网址为:baike.sakanotenbai.com。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新区科教园区九龙江街500号。办学场所包括兰州新区科教园区主校区(甘肃省兰州新区科教园区九龙江街500号)和兰州市城关区东岗校区(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9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学院坚持“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职业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院务公开。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接受甘肃省教育厅与兰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享有指导改革与发展,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命学院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等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履行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维护学院利益;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的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课程标准、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制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五)依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六)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校内分配制度;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他用;
(八)制(修)订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执行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九)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任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匠心独具、技高一筹”的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办学条件,按照“对接现代产业体系,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社会服务能力”的专业设置思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覆盖农林牧渔、资源环境与安全、土木建筑、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与信息、医药卫生、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新闻传播、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13个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大类的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 学院紧紧围绕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入推进“岗课赛证”综合育人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行项目(任务)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岗位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X”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科技研发管理体制,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二十条 学院大力开展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推动知识服务、技术服务、成果转化,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员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X”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建立“政府统筹、学院主体、行企主导、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履行办学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教师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工作,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抓好上级巡察整改工作;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院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履行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院长意见。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兰州市监委驻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各自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社会服务,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院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专业结构及专业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申报材料及建设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历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
(五)审议校企合作教育、校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科研所设置、教学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方案。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审议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
(八)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教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反学院教学纪律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审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指导学院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院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院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院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职务委员、非职务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实行任命制,由院长、相关业务的院领导、各二级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担任;非职务委员及校外委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每期三年。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如实、及时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诉求。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在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委员会、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女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共青团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院团员青年健康成长。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在兰州市总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工会职责,服务于全院教职工,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女工委员会在学院工会领导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女职工参与各类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素质、为女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聘请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多种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教育管理、办学经费筹集、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学生(学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制度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节 校企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遵循“产教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合作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积极完善现有职业教育集团的治理结构、发展机制和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的,发挥职教集团的引领带动作用。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院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二)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三)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四)推进中职、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五)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六)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
(七)推动学院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八)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实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九)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开发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协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院担任专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学院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做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进行设置、变更、撤销,并按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院自主设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部门和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成立相应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学院下设城市建设、理工、卫生健康、农林科技、财经商贸、教育艺术、旅游航空、继续教育等8个二级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办学。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设若干党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院依法制定学业标准、基本修业年限及学生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吸引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二级学院建设各种形式的工作室,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共建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二级学院开展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建立以专业群为主的课程建设目标责任制,完善由课程评估、重点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组成的三级课程建设体系,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引导和支持学院各教学运行管理部门全面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发挥学院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定期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年度质量报告。
第六十三条学院按照教学要求选用全国规划、统编优秀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同时积极开发特色教材。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批准设立专门科研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开展科研创新与服务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科研管理与科技奖励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健全专任教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兼职教师聘请工作力度,支持兼职教师或合作企业牵头教学研究项目、组织实施教学改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学院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学院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院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院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发挥工会职能,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八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公平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达到规定的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
(六)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院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弘扬校训、校风、学风,踏实勤奋,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别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七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者学院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学院按照《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与安全健康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推进后勤改革。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七条学院校徽整体采用高校常用的传统圆形形式,主体色彩为现代蓝,白色环圈内为学院中文、英文校名字体环绕。整体设计古朴典雅,植根于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明中。感官上从容不失灵动,稳重内敛,高端大气。符合中国人的审美标准,识别性强,容易记忆,有助于传播及推广。
校徽中间主体部分是由篆书“业”字修饰变形而来,“业”字分为左右两部分,相互依靠,共同组合形成了完整的“业”字,寓意学院中、高职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办学思路。下部变形为一个双手高擎的人形,意在展示事业的成功要用双手辛勤劳动才能得来,同时也预示了职业教育要突出技能育人。
学
院的校旗为240cm×160cm长方形旗帜,上方居中为校徽,下方居中为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八条学院校训是“开放包容,勤业思行”。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歌为《带着梦想出发》,由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师生员工集体创作。
第九十条 校庆日为公历2月25日。
第九十一条 遵照有关法律对校训、校徽等学院标识申请商标保护,依法对学院标识享有专有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院党委(全委)会和举办者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四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章程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